6度区建筑抗震归纳
涉及规范条文: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条文说明: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 要求处于抗震设防地区的所有新建建筑工程均必须进行抗震
设计。
3.1.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的建筑可不进行地
震作用计算。
条文说明: 鉴于 6度设防的房屋建筑, 其地震作用往往不属于结构设计的控制作用, 为减少
设计计算的工作量,本规范明确, 6 度设防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其抗震设计可仅进行
抗震措施的设计而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5.1.6 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 度时的建筑 (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 ,以及生土房屋
和木结构房屋等,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但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2 6 度时不规则建筑、 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