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应当符合本规
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
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 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
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