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
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一年四月
五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促进
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
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 负责组织
实施本办法。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