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
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
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
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 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 (2) 面
积超过 100m 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 高层建筑中的中庭
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
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 20m / s 。 (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
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 15m / s 。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 7m / s ;排烟
口的风速不应大于 10m / s 。 第二节 自然排烟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