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的 4.1—4.16、5.1 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
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 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公安部消防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 言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
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为
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测试工作,确保各类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尚未涉及的建筑消
防设施,其检查和测试可参照本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查和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内容和技术要求,
并提供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已完成调试和自验自检的建筑消防设施和已投
入正常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现场检查和功能测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