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专题报告
摘要:工程款的拖欠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第286条专门为此确立了一种新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即“发包人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 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 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
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
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规定在2年多的实施过程中对解
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规
定得过于原则, 相关的司法解释又未出台,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具
体问题难以把握。本文试通过案例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 合同法
一 案情简介 :
2005年 1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