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 依据]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适用种类]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
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 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
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以及海洋能发电等。
第三条 [ 适用范围]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
发电项目和电网尚未覆盖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 分级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规划、 政策制定和需
国家核准项目的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属地方权限范围
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
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