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1 年 6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6 号公布 根据 2002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0
年 1 月 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 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
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 应当注明
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
为必要时, 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