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
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
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 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
量认证。
第四条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
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计量认证的内容
第五条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
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
防腐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