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F-2017-5102
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非住宅)
示范文本
二 O 一八年一月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 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
制定,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商业、办公、厂房、仓库、综合等非居住用途的房屋租赁。
2.用于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
3.签订本合同前, 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
明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的原件。 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
的,应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双方当事人应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 20年,超过 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5.本合同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部位(以下划线标出) ,可供当事人约定;还有部分条款
有不同选项可供当事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