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
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
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
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 , 由审批
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
织实施。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
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
程竣工一年后 3 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对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