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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基建〔 2005〕25 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广西补充规定的通知
厅直属各单位、各市交通局、公路局:
经研究,同意《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广西补充规定自 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该补充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希
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及修改
意见函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件:《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广西补充规定
主题词:公路 鉴定 广西 规定
抄送: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本厅各位领导、基建处、广西
公路学会、各 BOT项目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办公室 二 OO五年 月 日
打印: 校对: (共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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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广西补充规定
根据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
通知》(交公路发 〔2004〕446号),《公路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