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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 [2010]111 号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
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落实工程质量事故
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工程) 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使工
程产生结构安全、 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 造成人身
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工
程质量事故分为 4 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 30人以上死亡, 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