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
文 件
建 设 部
(1992)价费字 479号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
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 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几年的实践表明, 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度,在控制工期、 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
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 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 是工程建设的一
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 委托服务”的原则,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
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
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