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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物 [2008]1044 号)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1/06/22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 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规范物业管理招标
投标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招标投标条
例》,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
(二)申请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主要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技术装备和财务状况;
(四)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和业绩等证
明材料。
第十六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
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
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