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市发 [2006]100 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象山县建筑业管理局,市招标办、建管处、安质总站、建设房产监
察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 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总体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特制定《宁波市建设工程施
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所在地项目自 200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其
他县(市)、 区所在地项目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已开工项目监理项目部人
员配备必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