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监测的管理 , 确保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
的安全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基坑工程实际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八区范围内 (含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 3 米的基坑 ,其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基坑 , 是指各类建
设工程在地基基础施工中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
第三条基坑工程各个环节的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执行国家、行业和广东
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及〈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 (GJB02-98) 。
第四条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坑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实施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遵照建设
基本程序组织基坑工程的实施 , 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