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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修订征求意见稿
前言
我国在 1976 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作出建筑工程从 6 度开始抗震设防
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 “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 是
正确的。本次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
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即地震力比规定值大一
倍),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鉴于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各类建筑有可能进一步提高抗震设防标
准。为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本次修
订拟增加下列修订内容:
1. 医疗系统、 教育系统的建筑提高设防类别, 并新增为防灾应急场所建
筑设防类别,有 3 条。
2.体育建筑、商业建筑等人流密集建筑中划为乙类建筑的范围适当扩大,
有 3 条;
3. 县和县级市的防灾应急指挥中心、 市政基础设施、 交通运输和电信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