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ZJ01320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一、行政审批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71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1、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2、变更名称的单位已取得经工商部门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五、申请材料
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验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变更单位名称的申请报告,报告中要说明变更原因;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