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建筑抗震设
计规范》 GBJ11-89 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1 号)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废止。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其中有 5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将该 52条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第 1.0.2 条: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 1.0.4 条: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二.第三章“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部分
第 3.1.1 条: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
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