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设计收费行为, 维护发包人和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 年修订本 )》
制定本规定及《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筑装饰工
程的设计收费。
第三条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 是对建筑装饰设计行业收费依据的补充和完善。 使
用《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 的设计机构, 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
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设计 )甲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 (一
体化 )一级资质。上述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在与发包人独立签订合同时,可选择按建筑装饰
工程造价收费的标准, 也可选择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 在设计施工一体化资
质企业和具有设计资质的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