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之我见
2019-04-16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招标投标行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员, 笔者对国家发展改革
委起草的《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
稿)》进行了仔细研读,赞成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电子招标、信用监督、标后管理
和合同履约等方面的修订意见。同时,针对《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的其他条款,笔者想提出一些不太成熟的修改建议, 供政策制定部门参考,
希望能对做好修法工作有所启发。
一、针对《招标投标法》的修改建议
1.第十二条,删除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
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理由:减少招标人办事环节。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将此项备案内容
增加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第十六条,第一款删除“的报刊”和“或者其他媒介”。
理由:通过信息网络发布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