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
法》 实施细则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以下简称“三化” )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和《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的相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昆明市主城四区、 呈贡县和三个国家级开发 (度
假)区。
其他县(市)、区和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
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
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
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包括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