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之《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矛盾
谷辽海先生在《有感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的起草》一文中,
详细论证了《条例》在如何协调《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上
面临的瓶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在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大类采购对象的界定范围、 对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的
适用前提和条件、对于公共采购的主管机关和执行机关以及监督机
关、公共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同一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同一违法
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都存在着严重的冲突。 现行招投标法规性
文件存在许多不一致的规定, 需要《条例》予以明确;《招标投标法》
的一些规定也需要《条例》加以解释、说明,或补充、完善。
1、 货物和服务招标的特殊性将如何规定?
政府采购法分别将货物、 工程和服务这三类政府采购对象, 适用
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其中规定工程采购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而
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适用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