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
(征求意见稿)
原条文 修改后 备注
第六章 防治水 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
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
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
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
位臵、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
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采取防、堵、
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
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体现 防治
水十六字原则
和五项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
针对主要含水层 (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 进行
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