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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xx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xx公安部令第 8号
根据
1998年 1月 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电
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
十一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对
1992年 12月 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准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
则》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
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
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
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
(包括:
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