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补充条款
第五十条 补充条款
1、项目监理部组建
监理人需按照此次监理工程规模,组建项目监理部,人员许多于 3人,
包括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计量或测量、质量) 、监理员等。
2、持证上岗治理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佩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标志,实行持
证和挂牌上岗,以便托付人监督检查。
3、在岗情形考核
总监不得跨区兼任其他项目工程监理工作,项目监理部其他人员不得
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托付人对在岗情形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
发觉有一次未在岗(经托付人同意离岗外,下同) ,提出警告;有两次未在
岗的,责令整改,并扣除 1000元的违约金;有三次未在岗的,责令其作出
书面检查,并扣除 3000元的违约金;有三次以上未在岗的,将其不良行为
录入信用系统中,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该监理人员,并扣除 5000
元的违约金。若为总监则加倍扣除违约金。
当违约行为专门严峻时,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