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编制
说明
一、制订目的、工作简况
为有效爱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爱护的和谐进展,
为矿山地质环境爱护及治理复原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国土资办 [2009]251 号文的要求,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 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爱护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
区地质环境爱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治理暂
行方法》,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要求与验收规范》 (以下简称本标
准)。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
源厅地质环境治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广西壮族自
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北海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壮族自治
区地球物理勘查院,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等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编制
而成。
本标准是在我国和我区矿山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