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已经 2005年 7 月 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 ,自 2005年 9 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 保障和促进
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第五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
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矿山救护队应当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见本规定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