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促
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建立健全质量
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质量监督管
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 是指由水泥、集料、
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 在搅拌站
(厂)经过计量、 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
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
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及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