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行政案件
的法律适用引发的思考
一、案例: 2010年 9 月,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亡的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某师企业职工被劳动部门评定为工亡,该职工亲属从交
通事故肇事方获得的赔偿款高于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由此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工亡职工亲属诉至法院,要
求法院依法撤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决定。
二、当事人观点及争议焦点
原告工亡职工亲属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肇事方侵权
赔偿应当并列,得到肇事方赔偿款的同时还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
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
工因工死亡,其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