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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保证商品房预
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31 号)、《关于进一
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 [20RR]53 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 经济适用住
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 银行
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 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
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
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