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财政部: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
金
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 [2016]11 号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教育部、商务部、水利部、三峡办、国家林业局,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停征和整合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通知如下:
一、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该基金征收标
准降为零后,各地要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土地出让收入
对蔬菜生产的支持。
二、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
通过增加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
地方财政加大预算保障力度等,确保地方森林资源培育、保
护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
集,所需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同级预算统筹
安排,保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