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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12.0.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
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本规范第 9.11.1 条规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
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 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
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
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 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