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规范、行业标准及企业
各种规章制度,及时对安全生产、工人职业健康进行有效预控,提高施工管理、
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技能,努力创造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企业安全检查标准》
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是由项目经理组织,总工进行对各工区,各部门,各施工队完成
一级安全交底。 二是由各工区组织, 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参与监督, 完成爆破作
业、高空作业、雨季作业、临时用电等目前正施工的各分项工程的二级安全技术
交底落实到位。三是由现场安全员,施工员和班组长到场组织进行三级安全交底,
落实到现场每一个作业人员,且要有签字手续,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条 工程开工前,由公司环境安全监督处与基层单位负责向项目部进行
安全生产管理首次交底。交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