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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说 明
一、《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种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沪建建( 98)第 0323 号文“关
于修编本市建筑工种预算定额的批复”及其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
《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及《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GJD-101- 95)的
基础上,殉年来的招待情况,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广泛应用,并体现量价完全
分离而编制的预算定额。
二、本定额是统一本市建筑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与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
分项工种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投标、办理
竣工结算、编制本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估价指标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