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件市政府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府发〔 201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
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将《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沪府发〔 1999〕39号)第
三十八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予以行政处罚。
二、将《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 2000〕39号)
第十三条修改为:
对破坏临时绿地的违法行为, 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依据 《上海市绿
化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划、土地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由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三、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