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一标准》 gb50300-2001及其配套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按照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实测
数据、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交房时或在保修期内当小业主对实测数据、 验收结论有异议
时有建设单位负责解释、解决。
当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委托单位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
责任主体。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 )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各 (子)分部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已验
收合格 ;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