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沪府发( 1985)108 号
第一条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加强对国外设计、 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
管理,促进本市经济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外商投资、 中外合作投资、 我国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国外设计、 施工单位进
行设计(包括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下同) 、施工,以及国外设计、施工单位
承接或者与国内设计、施工单位合作承接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委托国外设计、 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须由工程筹建单位 (或
由工程筹建单位委托的中方代理单位,下同) 向中方区、 县、局一级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市对外经贸委) ,
同时抄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 。
市对外经贸委收到申请报告后, 应在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