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组织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周期,避免管线损
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必须依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批准下
达的《上海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综合项目计划》 (以下简称《项目计划》 )进行。凡《项
目计划》以外而确需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须向市建委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施工。
第三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 (以下简称综合性工程 )的施工, 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
责综合协调、组织,各管线施工单位须服从统一协调,并与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签订协议书。 城市
道路、地下管线单项工程 (以下简称单项工程 ),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