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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规范行政执法行
为,实现城管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
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文
件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 是指市、 区城管
执法部门以及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
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个阶段所进行的跟踪记录活动。
第三条 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
种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
(笔)、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具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
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城管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