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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2000年 5月 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证工程设备质量, 提高工程设备投资效益, 规范工程设备
监理活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 是指各类工业工程设备和其他工业成套
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监理, 是指依法设立的工程设备中介服务
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在工程设备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
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
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设备监理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适
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本市工
程设备监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计划、经济、外经贸、建设和工商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