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提高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保护人民的生命
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订颁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该规定
自二 00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二 00二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
1 总 则
1.1 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提高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保护人民的生命
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自动喷水(水喷雾)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调试。
1.3 建筑消防设施调试应由工程施工企业内持有《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证》的人员或
委托其他施工企业具有《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证》的人员,按证书记载的范围进行。建
筑工程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