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6 年 8月 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31号令发布 根据 1997年 12月 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54 号令修
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 ; 上海市建筑业管
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 ,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并在业务上接受
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