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 8月 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31号令发布 根据 1997年 12月 19日上
海市人民政府第 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
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
工作 ,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
业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建管办) 依照本办法 ,负责本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