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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定
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
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 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且层高 2.20
米(含 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
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
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 一般按室内地坪± 0米以上
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 、插层、阁楼(暗楼) 、装饰性塔楼,以及
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
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