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沪采管办 [1999]3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 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
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 有特殊规定
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经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
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或具有招标资格的采购机构;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
商;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的中标供应商; 招标委托人
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人。
第四条 采用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招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日前,
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的种类;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