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二、办事条件
(一)除审核范围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
应报项目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二)对重大市政管线工程中涉及易燃易爆的管线工程应到市消防局窗口进
行备案。
三、备案程序
(一)建设工程消防备案采用两种方式:
1、建设单位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报工程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
由窗口受理人员录入网上“消防办事大厅系统” ,出具备案凭证;
2、建设单位可通过上海市消防局网站( www.fire.sh.cn )的“消防办事大
厅系统”(http://210.52.214.153 )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网上备案,自行打印备案
凭证。
(二)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 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验收项目: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建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