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
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
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 米的基坑或深
度虽未超过 5 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
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
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
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 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
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 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