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暂行管理规定
(沪交法 [2002]第 555号发布,沪交法 [2006]第 442 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根据《上海市轨道
交通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项目的审批、监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
动。
第三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交通局) 是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的主管
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
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监督检
查,并受市交通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当轨道交通项目进入建设阶段时, 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将该建设项目告知市和相关区、 县规划行
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条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